《指导意见》明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合同履约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的波动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合同内容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不合理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或显失公平内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市场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办法执行;合同条款中对价格波动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且材料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现行有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等有关合同价款物价变化的调整规定,合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调差部分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解决。
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内,相关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为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将建筑材料调差部分费用作为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及时足额支付。
为满足工程计价市场化需要,减少和降低履约工期时限内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影响,各地要大力推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制度的施行,积极做好防范和减少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规范发承包双方合同履约行为,密切关注建设工程造价相关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情况,提高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频率,针对价格波动异常的材料,及时发布价格风险预警,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