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2022年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工信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建字〔2020〕11号),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22〕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20〕12号)以及2月25日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现场推进会精神,扎实推进国家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城市建设,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现提出2022年赣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要点。
一、年度目标
(一)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注:装配式建筑包括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等建筑形式;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以各地2022年核发的施工许可证面积为准)。
(二)各县(市、区)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不少于1个、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于都县应不少于2个、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各县(市、区)建成轻钢结构农房示范点不少于1个、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示范点具体标准以省住建厅文件明确为准)。
二、实施范围及标准
(一)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
全市范围内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中,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所有单体建筑,均须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且单体装配率满足要求。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分期项目按整体计算)、工业建筑等项目,须按不低于35%建筑面积比例实施装配式。住宅项目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
(二)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
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项目,以及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用房(如垃圾中转站、配电房、值班室等),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其他确因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经项目所在地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本级项目由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三)建设标准
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全市范围内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单体装配率不得低于30%,装配率低于30%的不得认定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执行《江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36-064-2021),并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项目管控。对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可研报告审查阶段,要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阶段,需邀请结构或装配式建筑领域专家对项目装配式建筑指标落实情况进行专项审查。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全面落实装配式建筑面积实施比例要求,并将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纳入规划条件(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100%面积占比实施装配式建筑,其中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等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按不低于35%面积占比实施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不得低于30%),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要在施工许可证上载明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实施楼栋和单体装配率。图审机构要严格审查装配式建筑项目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上注明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楼栋、面积和单体装配率。对应采用而未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各地应坚决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落实。
(二)开展示范引领。着力打造章贡、于都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区。在全市遴选一批示范项目并向省住建厅推荐为全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其中高装配率(单体装配率50%及以上)项目、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轻钢结构农房项目(相对集中连片)、采用装配式装修项目、或同时采用工程总承包及全过程咨询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列为示范。
(三)落实政策支持。制定出台容积率差别核算实施细则,推动商品房预售、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税费优惠、装配式建筑项目和产业基地奖补、轻钢农房(民宿)奖补等有关政策的有效落实。新开工项目单体装配率低于30%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抓紧出台鼓励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及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强化过程监管。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监督和验收机制。加强建筑产品全过程的追踪管理,完善质量追溯机制,推行产品部品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应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实行质量管理,确保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加强构件和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节点连接灌浆、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和工序质量安全管控,强化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技术交底,通过全过程组织管理和技术化集成,全面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益。
(五)做大做强产业。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级、省级产业基地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企业,以及集设计生产施工为一体的龙头企业,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基地。章贡、于都、赣州经开区应大力支持现有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并向产业园区发展,南康、信丰、兴国等应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落地。
(六)推动人才与标准化建设。加强符合我市实际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研究与应用,充分发挥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省级)产业基地、高资质设计施工企业、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开展强强联合、校企合作,大力培育装配式建筑技术人才和施工队伍。组织编制我市混凝土、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标准尺寸指南。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装配式建筑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
(七)拓展应用范围。鼓励引导示范乡镇、美丽乡村示范区、各类园区等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着力推动农村住房连片改造、生态移民搬迁房、公共厕所、旅游民宿等项目采用钢(轻钢)结构。积极拓展装配式建造方式在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中的应用,推广应用装配一体式智能家居、集成厨柜、集成卫浴。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调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统筹调度,及时制定公布本地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库并报市装配办备案。市、县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或办公会,及时研究解决装配式建筑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强考核督导。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列入2022年度县(市、区)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年度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35%(含)以上、且完成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轻钢农房建设任务的,得满分;年度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35%以下,或未开工建设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得零分。市装配办将不定期对已开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加强对工作滞后、进展缓慢地方的督导。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激励;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实行通报批评,并提请市政府问责。
(三)完善工作机制。市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部门职责,指导本行业支持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各地装配办、市级各成员单位推进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情况,请分别于6月25日、12月25日前报送至市装配办(邮箱: gzjsjnk2016@163.com)。
(四)加大宣传交流。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装配式建筑知识宣传,提高社会及公众的知晓度和接受度。鼓励支持各地“走出去、请进来”开展学习交流,并组织举办装配式建筑相关业务培训,加快提高基层实操能力和水平。